● 争
◎ 力求获得,互不相让:争夺。竞争。争长论短。
◎ 力求实现:争取。争气。争胜。
◎ 方言,差,欠:总数还争多少?
◎ 怎么,如何(多见于诗、词、曲):争不。争知。争奈。
dispute, fight, contend, strive
◎ 争
〈动词〉
(1) (会意。金文字形,上为“爪”(手),下为“又”(手),中间表示某一物体,象两人争一样东西。从又,义同。本义:争夺)
(2) 同本义
争,彼此竞引物也。——《一切经音义》引《说文》
争所有余。——《墨子·公输》
几只早莺争暖树。——唐·白居易《钱塘湖春行》
民争负薪。——《资治通鉴·唐纪》
人争鬻之。——明·刘基《卖柑者言》
(3) 如:争座(争座次;争高低);争立(争夺王位);争国(争夺君位);争恶(争夺险要之地);争标(争夺优胜);争重(争夺帝位、王权)
(4) 辩论;争论
争者事之末也。——《国语·越语》
在丑不争。——《孝经》。注:“竞也。”
分争辩讼,非礼不决。——《礼记·曲礼》
有竞有争。——《庄子·齐物论》。注:“对辩曰争。”
与贵酋处二十日,争曲直,屡当死。——宋·文天祥《指南录后序》
(5) 如:争抗(抗争;抗衡);争让(争执);争口(争论);争高低;争言(争辩;争吵)
(6) 争胜,争着
争割地而赂秦。——汉·贾谊《过秦论》
争奔走焉。——唐·柳宗元《捕蛇者说》
争延之使奏其技。——清·黄宗羲《柳敬亭传》
诸将果争前抱持之。——清·全祖望《梅花岭记》
(7) 如:争心(争强好胜的心理);争途(抢占道路。亦喻争夺地位);争求(竞相追求);争妍(竞相逞美);争长(争行礼先后;争相增长);争奇(竞相逞其奇特)
(8) 争斗
操舍鞍马,仗舟楫,与吴越争衡。——《资治通鉴》
(9) 如:争跤(摔跤);争交(摔跤)
(10) 竞争;较量
推此志也,虽与日月争光可也。——《史记·屈原贾生列传》
(11) 如:争校(争竞,计较);争春(争艳于春日);争进(为仕宦而相争);争张(争竞,夸张);争棋(下棋争胜);争强(争为强者)
(12) 〈方〉∶欠
争账还钱,又不犯王法。——巴金《兄与弟》
(13) 相差
百年身后一丘土,贫富高低争几多?——唐·杜荀鹤《自遣》
(14) 如:争些个(差一点);争些儿(差一点儿;险些);争不多(差不多);争差(差错;差别)
◎ 争 爭
〈动词〉
(1) “诤”的本字。强谏;规劝
知而不争,不可谓忠。——《墨子·公输》
争而不得。
伊尹、 箕子可谓谏矣, 比干、 子胥可谓争矣。——《荀子·臣道》
父有争子,不行无理。士有争友,不为不义。——《荀子·子道》
(2) 又如:争子(能直言规劝父母的儿子);争友(能直言规劝的朋友);争臣(能直言诤谏的大臣);争引(能引事例以谏诤);争弟(能直言规劝兄长的弟弟)
(3) 另见
◎ 争
〈名词〉
(1) 春秋时鲁国北城护城河名,又为北城门名。也作“净”
(2) 姓
◎ 争
〈代词〉
(1) 多用于诗、词、曲中,相当于“怎么”
片言争敢动吾皇。——《警世通言》
(2) 如:争知(怎知);争似(怎似);争耐(怎标;无奈)
(3) 另见
◎ 争霸,争雄
(1)争夺霸权
(2)争夺霸主
◎ 争辩
辩论;争论
顽强地为他所信奉的真理争辩
◎ 争吵
口角;进行的口头上的争论
她讨厌任何种类的争吵
◎ 争臣
指能直言谏君,规劝君主过失的大臣。争,同“诤”
朝无争臣,则不知过。——《汉书·萧望之传》
◎ 争持
争斗,争执而不相让
两方面争持不下
◎ 争宠
用手段争取别人对自己的宠爱
竞相争宠
◎ 争得
经过努力而获得
正在设法从政府那里争得一份养老金
◎ 争斗
(1)殴打;打架
因一点小事而争斗
(2)泛指双方互不相让,力求取胜
为土地所有权争斗了多年
◎ 争端
引起争执的事端
边界争端
◎ 争夺
竞争抢夺
今之争夺。——《韩非子·五蠹》
◎ 争分夺秒
尽量争抢利用时间,不放过分分秒秒
乔光朴看看表,才五点三十五分,真是一场争分夺秒的速决战!
◎ 争锋
争胜,争强
愿上惧无与楚争锋。——《汉书·张良传》
不可与争锋。——《三国志·诸葛亮传》
◎ 争风吃醋
指互相忌妒争斗(多指因追求同一异性)
◎ 争购
争先恐后地购买
他在欧洲和美洲出了名。到处争购他的作品
◎ 争光
争取光荣;努力拼搏
为国争光
◎ 争衡
争强斗胜,比试高低
与吴越争衡。——《资治通鉴》
【巳集中】【爪字部】爭
〔古文〕𠫩𠄙【唐韻】側莖切【集韻】甾耕切,𠀤音箏。【說文】引也。从𠬪。【徐鉉曰】音曳。𠬪二手而曳之,爭之道也。【廣韻】競也。【書·大禹謨】汝惟不矜,天下莫與汝爭能。汝惟不伐,天下莫與汝爭功。 又【玉篇】諫也。 又訟也。【增韻】理也,辨也。【禮·曲禮】分爭辨訟,非禮不決。 又姓。【正字通】印藪有爭不識,爭同。 又【集韻】側逬切,箏去聲。義同。 又【廣韻】本作諍,諫諍也,止也。【孝經·諫諍章】天子有爭臣七人。 【韻會】俗作争,非。
考證:〔【禮·曲禮】非理不決。〕 謹照原文非理改非禮。
【卷四】【𠬪部】爭
引也。从𠬪𠂆。側莖切〖注〗臣鉉等曰:𠂆,音曳。𠬪,二手也。而曳之,爭之道也。